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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00任广善与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100号原告任某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俞淑云,丹阳市延陵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46878605-3,住所地丹阳市阳光花园1号楼西首。法定代表人戈光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朝耀、钱鑫,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丹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广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景银霞人民陪审员  蒋跃进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