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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建华、韩玉琴等与甘肃共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连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建华,韩玉琴,韩海学,甘肃共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连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华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琴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海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共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连上诉人何建华、韩玉琴、韩海学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共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爱连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6)甘072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建华、韩玉琴、韩海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岳小芸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任斌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