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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督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杰、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杰,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桂0603民督47号申请人梁杰,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新。申请人梁杰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梁杰称,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10101.12元。被申请人已确认欠申请人工资10101.12元未付,故申请人请求法院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0101.12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梁杰工资10101.12元。本案申请费18元,由被申请人广西桂人堂金花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思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