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汤欢迎与韩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欢迎,韩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322号原告:汤欢迎,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钰,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汤欢迎与被告韩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欢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退还给原告汤欢迎。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若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