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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汤欢迎与韩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欢迎,韩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322号原告:汤欢迎,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法军,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韩钰,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汤欢迎与被告韩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欢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退还给原告汤欢迎。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若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