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10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骆齐平与武汉泷海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齐平,武汉泷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10034号原告:骆齐平,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洲、刘莹,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泷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金石凯激光工业园车间一楼。法定代表人:彭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齐平与被告武汉泷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泷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骆齐平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齐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齐平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骆齐平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少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鸿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