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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恢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朱仙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仙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763号被罚款人:朱仙弟,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红伟、邹利峰、杨亚伟、朱仙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朱仙弟拒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仙弟罚款50元,限在2017年10月2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