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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5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5594徐阿丘与苏州宙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阿丘,苏州宙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5594号原告:徐阿丘,男,195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苏州宙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13号。法定代表人:周明华,总经理。原告徐阿丘与被告苏州宙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徐阿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阿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阿丘负担。审判员  黄伟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