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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6年度子女抚养费3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通过网络及线下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2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政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