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050号原告:李伟,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伟,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李伟与被告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减半计人民币145.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姚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诗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