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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2050号原告:李伟,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华,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伟,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原告李伟与被告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减半计人民币145.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姚雅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诗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