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夏胜贤、邱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胜贤,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253号申请人:夏胜贤,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被申请人:邱艳,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申请人夏胜贤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艳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邱艳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期限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夏胜贤提供担保的在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夏胜贤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理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