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君东,陈明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665号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509号。负责人:何福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湘俊、赵国平,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机场路603号。法定代表人:黄开群。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东区孝顺镇府前路镇北十九号。法定代表人:黄开群。被告: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义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陈君东。被告:黄开群,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晓静,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君东,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明慧,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君东、陈明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920万元即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3102300.88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君东、陈明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的诉讼代理人朱湘俊、赵国平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30日,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约定其为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最高融资限额92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各笔融资的保证期间自该笔融资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日,被告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君东、陈明慧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其为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最高融资限额92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他内容同上。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9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75‰,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债务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原告按约向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920万元。嗣后,被告仅支付利息52.32元,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各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9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实际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52.32元)。二、被告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君东、陈明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614元,由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金华市深海文教礼品有限公司、义乌市中兴纸业有限公司、黄开群、林晓静、陈君东、陈明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银花人民陪审员 王宏大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嘉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