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顺生、杨爱英与易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生,杨爱英,易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3156号原告:李顺生,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原告:杨爱英,女,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易荣生,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零陵区。原告李顺生、杨爱英与被告易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李顺生、杨爱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生、杨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生、杨爱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顺生、杨爱英负担。审判员 夏红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