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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湛江日报社与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日报社,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2713号原告:湛江日报社。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宏森,社长。被告: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号湛江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吴天胜,经理。原告湛江日报社与被告湛江市海田建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国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