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癫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茶陵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茶陵县,现住攸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将汽车停在攸县联星街道社区茹某厂的小巷子内,因其驻停的车辆影响了被害人胡某的车辆通行,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李某觉得心里不舒服,便指使刘某(已判决)去损坏胡某的小车。当天21时许,被告人李某带着刘某、汪某、邓某、潘重阳、王某(五人均另案处理)到茹某厂的小巷内指认胡某的奥迪Q5越野车停放位置后,又将刘某等人送回刘某住处。随后,刘某便带着汪某、邓某、潘重阳、王某四人再次前往茹某厂的小巷内,持砖头将胡某的奥迪Q5越野车前、后挡风玻璃、左侧后视镜、副驾驶车窗和左侧后窗玻璃砸毁。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某车辆被损物品的价值为10799元。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胡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刘某、邓某、汪某、潘重阳、王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被毁坏汽车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提起犯意,指使他人毁损被害人的财物,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卫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紫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