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翠申请执行郑昌燕不当得利纠纷案(2017)川1028执6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郑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被执行人:郑昌燕,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昌燕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金额以1005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征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