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许玉姐与李艳军、丁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姐,李艳军,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许玉姐,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李艳军,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丁洁,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玉姐与被执行人李艳军、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艳军、丁洁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艳军、丁洁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李艳军、丁洁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