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绪和、辜盛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和,辜盛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杨绪和,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辜盛书,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杨绪和与被执行人辜盛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72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辜盛书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76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3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工商、车辆、房屋、土地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司法专递显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居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确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彪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