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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2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谭卫国与李忠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卫国,李忠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谭卫国,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忠圆,男,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受理申请人谭卫国申请执行李忠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甘玲承办,黄涛具体实施。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9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忠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卫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115元,受理费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忠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现在住址,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忠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被执行人联系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支付5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剩余案款在一年内付清。截至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李忠圆尚欠申请人谭卫国案款6677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2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 玲审 判 员  张腾飞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镜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