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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育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育新,唐土种,胡和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财保173号申请人:王育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申请人:唐土种,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双牌县。委托代理人:唐平山,祁阳县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和群,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申请人王育新、唐土种于2017年10月27日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和群帐号存款47625元(垫付住院费),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行帐号存款47625元案件申请费496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倪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