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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士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梁士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721号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被告:梁士彬,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士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