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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军安与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安,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3735号申请执行人:吴军安,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姜波,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吴军安与被执行人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7执37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