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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碧俸辛道明等与重庆市涪陵区康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霞,辛芥召,辛道明,何碧俸,重庆市涪陵区康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霞,女,生于1966年9月17日,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辛芥召,男,生于2002年6月26日,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杨小霞,系辛芥召之母。申请执行人辛道明,男,生于1945年8月9日,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何碧俸,女,生于1946年5月21日,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华美,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康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安镇西路37号,注册号码500102000021902。法定代表人李光荣,公司经理。杨小霞、辛芥召、辛道明、何碧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康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渝彭劳人仲案字(2016)第1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康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霞、辛芥召、辛道明、何碧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康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小霞、辛芥召、辛道明、何碧俸丧葬补助金255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030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03元、护理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共计96978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1209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重庆市涪陵区康信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已限额冻结,并扣划银行账户存款17824.2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渝X**牌号机动车已依法对其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3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昌文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从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