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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三银申请执行姬学义、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三银,姬学义,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赵三银,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姬学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赵三银申请执行姬学义、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赵三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