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0月2日,住岐山县蔡家坡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17日,住岐山县蔡家坡镇。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经领取了案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3执13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