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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李学平、薛光标、麻海军、王玉莲、杨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薛光标,李学平,麻海军,王玉莲,杨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03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被执行人:薛光标,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李学平,女,汉族,1977年7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麻海军,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玉莲,女,汉族,1977年6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杨艳军,男,汉族,1984年10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光标、李学平、麻海军、王玉莲、杨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光标、李学平向申请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7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4.3136﹪计算),被执行人麻海军、王玉莲、杨艳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400元及执行费7440元由五位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学平、薛光标、麻海军、王玉莲、杨艳军与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交和解协议副本一份(详见协议副本),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