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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春财与王贵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财,王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财,男,1966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化县西江镇东江二组。被执行人:王贵忠,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西江镇太平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财与被执行人王贵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春财于2017年10月26日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21执3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弓 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