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民终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锡梅与吕忠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锡梅,吕忠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民终15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锡梅,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生,出租车车主,现住:延吉市长白路新元公寓***号楼*单元40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忠民,男,汉族,1972年7月11日生,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延东小区*单元***室。上诉人冯锡梅因与被上诉人吕忠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锡梅上诉请求:一、撤销或改判(2017)吉2401民初1337号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现该车因被上诉人未处理两次罚款,导致至今无法年检,年检已逾期罚款200元及扣分,由被上诉人承担。在被上诉人交清该车罚款、年检车之前,出现该车因未年检罚款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按交通法规定,违章罚款是谁违章谁承担,有明确的指向性,被上诉人违章后,拒不处理,导致该车辆无法正常年检,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逾期年检罚款200元,让车主承担没有法律依据。该判决认定,“因进行车辆年检是车主法定义务,吕忠民未缴纳罚款并不必然导致冯锡梅不能年检……,不予支持;”是错误的。罚款不能代交、代罚款,这是违反交通法规定。吕忠民不交罚款是该车不能年检的必然原因,吕忠民应承担200元罚款的违约责任。吕忠民未答辩。冯锡梅一审诉讼请求:吕忠民支付违章罚款600元和驾驶证扣分6分的费用,并承担诉讼费。吕忠民一审未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锡梅与吕忠民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约定冯锡梅雇佣吕忠民担任吉HT08**号出租车白班司机,吕忠民每天向冯锡梅交纳班费150元,月工资1000元,司机在工作期间有违章情况,由司机负责交纳罚款,司机需要休息时,由车主负责找替班司机,白班司机的交接车时间是每天4时至14时。吕忠民的出勤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至2016年9月24日(历时45天),期间工资1297元(39天)。另查,吉HT08**号出租车登记在延边平安出租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出租车公司)名下,但实际所有人系冯锡梅。2017年2月24日,冯锡梅(委托其妹冯锡娟办理)交纳吉HT08**号出租车违章罚款400元并驾驶证扣6分,处罚原因分别系该车辆于2016年8月15日6时44分、2016年9月19日6时23分在军分区岗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2017年4月18日16时14分,吉HT08**号出租车在延河路因实施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罚款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冯锡梅雇佣吕忠民任吉HT08**号出租车白班司机,并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双方成立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冯锡梅请求吕忠民支付罚款600元及驾驶证扣分6分的费用主张,因双方约定冯锡梅雇佣吕忠民担任出租车白班司机,吕忠民每天向冯锡梅交纳班费150元,司机在工作过程中有违章情况,由司机负责交纳罚款,司机需要休息时,由车主负责找替班司机,白班司机的交接车时间是每天4时至14时,吕忠民虽不认可2016年8月15日6点44分及2016年9月19日6点23分的两次违章行为是其开车,但依据交班费明细,其出勤时间包括上述两日,交班费明细落款处有吕忠民签字,违章时间也在其工作时间范围内,且吕忠民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吕忠民未交纳罚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两次罚款400元应由吕忠民负担;因进行车辆年检是车主的法定义务,吕忠民未交纳罚款并不必然导致冯锡梅不能年检,冯锡梅作为雇主应在司机违约的情况下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损失扩大,如及时交纳罚款后再向司机追偿,故该部分罚款200元不属于合理损失,不予支持;对于驾驶证扣分6分的费用,因驾驶证扣分系交警部门的职权范畴,且该损失无法具体量化,不具有赔偿意义,故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吕忠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冯锡梅400元。二、驳回原告冯锡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锡梅8元,被告吕忠民负担17元。二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涉案车辆年检的义务人是车主冯锡梅,其应在规定的期限进行年检。尽管冯锡梅所雇佣的司机吕忠民未交纳罚款,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不能必然导致冯锡梅不能年检。冯锡梅应采取代缴吕忠民违章罚款的措施,在年检期限内对车辆进行年检,其代缴的罚款可向吕忠民追偿,避免因吕忠民违约行为导致损失的扩大。冯锡梅因未按期参加年检,被处罚200元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损失,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冯锡梅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冯锡梅上诉主张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冯锡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玉& # xB;审判员 金春秋审判员 张   新   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银   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