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与单玉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单玉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6365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法定代表人:董经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那钦,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玉华,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单玉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唐彩云人民陪审员 许振安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繁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