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叶晓美、邝光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美,邝光文,吴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叶晓美,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邝光文,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吴微微,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晓美与被执行人邝光文、吴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邝光文、吴微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晓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邝光文、吴微微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查明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6执73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邝光文、吴微微共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花园8幢1101室的房产统一进行司法处置,尚未处置完毕;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邝光文名下车牌号为浙K×××××、浙K×××××、闽H×××××的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控制,已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上述查封车辆予以扣留;本院另案扣留了被执行人吴微微在庆元县中心幼儿园除每月预留生活费人民币1880元以外的所有工资及奖金。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未履行纠纷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