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方嫩平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2··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3445号罪犯方嫩平,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淳安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09)杭淳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嫩平犯诈骗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方嫩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2日以(2010)浙杭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九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方嫩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嫩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三个表扬。罪犯方嫩平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6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嫩平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