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宁志成与喻强、广州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志成,喻强,广州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443号申请人:宁志成,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喻强,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增城区新塘镇东坑三横中路1号1幢1404号,组织机构代码:69868124-9。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志成与被执行人喻强、广州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喻强、广州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宁志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喻强、广州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喻强、广州市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待首封案件处理后参与分配。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洪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