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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邓克南与桂芳、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克南,桂芳,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克南,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桂芳,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杨杰,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本院在执行邓克南与桂芳、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爱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