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力同化工(佛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致富强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叶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同化工(佛山)有限公司,深圳市致富强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叶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9621号原告:力同化工(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翔工业区顺翔路69号。法定代表人:朱淑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仪,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致富强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二二八工业区10栋5楼。法定代表人:叶琳。被告:叶琳,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力同化工(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同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致富强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力同公司申请追加叶琳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仪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力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货款93654元及违约金1405元(自2017年5月3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05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涂料,货款结算办法为月结30天,逾期未付清,被告应按每日2%。承担逾期货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经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7年4月7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9365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两被告未发表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力同公司诉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致富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对账,截至2017年4月7日,被告致富强公司尚欠原告货款93654元未付。因被告致富强公司迟延付款,按照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按每年24%计算,自2017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叶琳是被告致富强公司的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致富强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力同化工(佛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6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年利率24%自2017年5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琳对被告深圳市致富强真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力同化工(佛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6.4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59元,由被告深圳市致富强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子进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