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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纪文良抢夺、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720号罪犯纪文良,男,1970年10月25日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以(2009)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纪文良犯抢夺、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本院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5年10月16日,为该犯减刑1年9个月、1年10个月。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2年7个月2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纪文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文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文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