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98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高佑龙,男,住将乐县,申请执行人黄兰玉与被执行人高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28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25元,由高佑龙负担。因高佑龙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于2017年10月26日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黄兰玉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28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8执492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8执49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8执9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李建忠审判员 王进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松萍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