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某与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崔某与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告崔某与被告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崔某租金28908元。三、被告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崔某以租金2890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率四倍计算从2016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本诉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被告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50元,由反诉原告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止2017年10月27日利息6728元。本案执行费5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正兴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75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