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4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文才与柴申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文才,柴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晋1024财保66号申请人:武文才,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洪洞县,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柴申杰,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洪洞县。身份证号:×××。申请人武文才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柴申杰名下×××丰田车辆。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文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柴申杰名下所有的×××车辆。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武文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杨青峰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