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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贾秀温、王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秀温,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贾秀温,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王琳,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贾秀温与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10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秀温于2017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琳偿还原告贾秀温借款本金43,600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2年3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向原告贾秀温支付以17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55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7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7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琳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花园××室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贾秀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