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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行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7)苏12行终179号上诉人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行终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洲城村。法定代表人周桐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上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丁如根,局长。委托代理人史秀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兰,女,197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代理人常旭玲,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原审第三人陈兰就丁昌中工伤事宜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本案所涉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5元,由上诉人泰州市中艺农业生态园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宏文审判员  曹海霞审判员  苏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宇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