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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与王红梅、颜云、彭帮飞小额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王红梅,颜云良,彭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住所地:双流区。负责人:刘华,行长。被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颜云良,男,汉族,1955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彭帮飞,男,汉族,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县支行与王红梅、颜云良、彭帮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学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丽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