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彬与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彬,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5民初2267号原告:王彬,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人,住址江西省上饶市,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柯华,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王彬与被告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柯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柯华偿还王彬借款15000元,自借据到期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时止;2、柯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0日,柯华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王彬借款15000元,承诺数日后归还,同时立下借据。后柯华未还款。柯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0日,柯华因资金周转向王彬借款15000元人民币。同日,王彬与柯华订立一份《借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柯华向王彬借款15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止。若柯华未按时还款,可按借款金额每日1%-2%续付利息。如未能按时还款付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额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该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吴正英作为担保人在该协议书上签章。协议签订后,王彬履行出借15000元义务。柯华于2017年5月20日出具一份收条,今收到向王彬所借用于生意周转人民币15000元。借款期满后,柯华未偿还王彬借款。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柯华向王彬借款15000元,双方存在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柯华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本案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现王彬请求按年利率24%计息予以支持。吴正英为柯华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王彬不起诉吴正英,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柯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彬借款15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6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贤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青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