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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李思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2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2006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周某之母),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琪,女,1994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李思琪之母),住北京市通州区。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思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1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绍勇审 判 员 潘 蓉审 判 员 沈 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贾宇飞书 记 员 李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