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18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传华、于克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华,于克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8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传华,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于克爱,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华与被执行人于克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克爱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克爱的银行存款6359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展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