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卿玉超与重庆渝兄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玉超,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重庆渝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7867号原告:卿玉超,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8号负4层、负1至6层、7至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YT17N。负责人:曾文艳。被告:重庆渝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92#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800103284871560A。法定代表人:张天荣。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屏西,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卿玉超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商都、被告重庆渝兄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卿玉超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玉超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卿玉超负担。审 判 长 何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艾志花书 记 员 王梦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