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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日照市荣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日照市荣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1行审9号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161-X。法定代表人侯佃华,局长。被申请人日照市荣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驻地。法定代表人庄绪会,董事长。申请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作出的日环岚罚字[2016]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2017年10月25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地域内,由其住所地法院审查执行更为方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高月玉审判员 王 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知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