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3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范文振、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振,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范文振,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立群。本院在执行范文振与山东西能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1256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