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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辛易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辛易莲,陈慧平,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郑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刘利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辛易莲,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陈慧平,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李西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辛易莲、陈慧平、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7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辛易莲、陈慧平、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433653.11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辛易莲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截至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辛易莲、陈慧平、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433653.11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312元、申请执行费704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辛易莲、陈慧平、鄂尔多斯市神华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7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燕审判员 高 文 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