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罗昭干、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罗昭干,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0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住所地浏阳市圭斋东路001号。负责人:陈锴锋,行长。诉讼代理人:黄振宇,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该行宿舍。诉讼代理人:喻掌武,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该行宿舍。被告:罗昭干,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唐家洲。法定代表人:王锡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告罗昭干、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撤回对罗昭干、湖南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2637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蒋瑞兰人民陪审员 易新富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