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金湍与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陈佛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湍,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陈佛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237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湍,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孙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佛钦,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金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陈佛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20民初67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顾威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