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25民初6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卞永华与李玉浩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永华,李玉浩,徐爱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637号之二原告:卞永华,男,198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浩,男,196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徐爱玲,女,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卞永华与被告李玉浩、徐爱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卞永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永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永华撤回对被告李玉浩、徐爱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卞永华负担。审 判 长  孙兆明人民陪审员  戴尊淮人民陪审员  杜善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